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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清源 “白象”被侵案历时两年终获胜诉(图)

白象食品集团河南白象饮品有限公司  2013/12/18 16:53:02 By 在路上 阅读(337)

因“白象”商标被侵权引发河南正龙食品有限公司诉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终于有了结果。2008年11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上诉;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方便粉丝产品包装上使用与河南正龙食品有限公司注册的“白象”商标相近似的“白家”标 识。

白象食品集团新闻发布会

2007年初,白象粉丝上市。同年9月,有媒体报道四川白家方便粉丝借“外观专利权”侵权为由,状告以生产“白象”方便面为主的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推出的“白象”牌方便粉丝恶意仿冒白家粉丝外包装,造成白家粉丝重大经济损失,向白象索赔人民币500万。

“白象”以白家不符合专利权的授予条件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白家的四项专利。2008年7月,白家所提起的白象侵犯其专利权的专利,全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

2007年10月,白象公司代理人在郑州一超市购买到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白家”方便粉丝,其产品包装上使用的为“白家”字样的商标。此后,白象集团还在其他商场、超市见到同类标有“白家”字样且包装设计与“白象”方便面极为近似的方便粉丝。

白象商标注册专有权现场

白象认为白家方便粉丝上所使用的商标侵犯了白象的“商标注册专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经过一、二审后,法院认为,“白象”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商标拥有者依法享有该商标专有权。两个商标第一个字都是“白”字,字 音、字形、字意完全相同;“家”和“象”均是上下结构,下半部相同,上班部由于白家公司在书写中使用的“家”字与“象”相似,同时两者在市场销售渠道、消 费群体上的共同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白家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正龙公司 “白象”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白家”标识,构成了对正龙公司“白象”商标的侵犯。

2008年1月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不服,向河南省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组成了合议庭,于11月终审认定白家公司在经营中没有本着诚信的原则避让“白象”具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至此历时两年,曾在业界和社会上被一些媒体吵的沸沸扬扬的“白象”商标被侵案终于尘埃落定。在一审期间曾高喊“维权”,向“白象”索赔500万,并借此事件频频曝光热炒自己的白家食品有限公司最终将会面临高额的经济赔偿。

但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今已经两个多月,四川白家仍然在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在流通领域象商超的货架上还大量存在着白家的侵权产品。

据悉,针对白家这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白象已向法院提起经济赔偿的诉讼。同时发布声明,声明中要求白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其提出经济赔偿之诉。

同时,对一些尚不知真相的商家,白象发出了律师函并公开申明:如果某些商家不停止销售行为,我们将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追究商家的法律责任;如果商家没有积极停止侵权行为,我们将向国家工商局提起申请全国范围内对白家侵权粉丝在市场上的工商联查;

白象在声明中说,自己是不得已而为之,此前白象起诉的诉讼请求只是要求法院判令白家停止侵权行为,但没有效果,对白家的索赔诉讼,是为了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不讲诚信缺乏商业道德的企业。白象表示,此次经济索赔的赔偿所得将全部捐给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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